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市、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