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河道和水库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依法查处并清理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擅自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