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河道治理、水污染防治、河道采砂与整治、重要河道岸线保护利用等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