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河道和水库管理实行名录制度。

河道和水库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编制标准拟定,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