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本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学生思想教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