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八条有效本市加强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的社会诚信建设,促进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