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市加强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的社会诚信建设,促进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