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环节中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改善商务信用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