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国家机关公信力,树立国家机关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做好示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