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等,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