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人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