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五十一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