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