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相关信用产品与服务,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