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及时删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