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增强国际影响力。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