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还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采取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