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