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有关行政机关根据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载明严重失信主体的列入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并向社会公布。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陈述和申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