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二)制定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程序;(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四)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