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信用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