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基层工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