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指导、实施本产业(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