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群众性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