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和区总工会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