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市和区总工会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