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将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情况、有关问题的改正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