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