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发布或者传输本规定第七条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