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或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