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网信、电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