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