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