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依法开展专项督查。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停止传输,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