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