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