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