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