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