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