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