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市)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