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将供热、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禁止将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池(箱)。禁止将洗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