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将供热、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禁止将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池(箱)。

禁止将洗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