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建城市公共消防水鹤,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事先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城市公共消防水鹤建成后,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城市公共消防水鹤发生故障或者损坏,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