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移动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

(二)启闭供水设施阀门;

(三)穿越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

(四)改建、改装二次供水设施。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