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地下轨道交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