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所负责的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