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自建排水设施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自建排水设施未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