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封闭区域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配合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