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砂的单位,应当配建油水分离器或者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