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