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不得擅自砍伐其他树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及时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病虫害无法治愈的;

(四)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