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设计和施工。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